小水电项目建设程序及相关行政批准发表时间:2021-05-19 20:07 1前言 小型水电(在正式文件中也称为“农村水电”)是一项水利工程,其项目建设过程包括多个阶段,每个阶段涉及一个或多个行政审批,每个阶段的行政审批是链接在一起。 2农村水电项目建设程序及行政审批内容 根据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评估后等8个阶段。 参考此分类,并考虑到我国某些省份农村水电项目的开发建设首先要获得开发水电资源的权利,农村水电项目的建设程序可以分为资源转让,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9个阶段,包括施工准备,施工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和后期评估(见图1)),其中包括从资源转移到项目建设的5个阶段准备工作通常称为前期项目。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内农村水电工程建设相关管理办法的编制,行政审批的内容以及各阶段的审批部门农村水电工程建设过程已经梳理。农村水电工程建设阶段及相关行政审批内容见图1。 在图1中,行政审批部门用括号标记。有关右侧数字的含义,请参见表1。 图1农村水电工程建设阶段及相关行政审批内容 图1小水电项目建设阶段和行政审批内容 表1查询表中数字序号的含义 表1数字序列号含义查询表 *此表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因省而异! *如果摘要中有任何不正确之处,请纠正我! 表1中的行政前审批(检查)内容和部门仅表示农村水电项目建设,项目设计,项目建设各个阶段涉及的政府部门(或其授权部门)的审批(检查)内容。 (供应)),银行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内容没有标记,项目政策处理(移民安置)中涉及的工作内容也没有标记。 当前,农村水电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预批准内容和项目竣工验收的预验内容正在增加。例如,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国土和气象部门建议增加地质安全评估和防雷许可。 上一节整理了农村水电项目的建设阶段和相关的行政审批内容。为便于对内容进行感知,以下列出了2014年云南某20,000千瓦已安装水电站的所有者提供的清单(请参见表2、3)。 表2:项目初期的政府批准清单(由业主提供,无组织) 表3:上述同一电站的验收程序清单(由业主提供,未分类) 除了上述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外,主要行业在建设水电站方面还面临着很大的困难:政策处理(包括移民安置),经过它的所有人都知道困难。 在这一点上,我终于感叹:建造一个小型水电站并不容易! 最后,一些想法(建议): 3农村水电工程建设程序中的问题和建议 3.1审批程序繁琐 2004年,国务院决定对必须由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启动报告”等各个环节的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变更。批准申请报告”批准系统[[1]]。 但是,行政审批程序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简化,审批制度下的农村水电建设程序仍然比较复杂。 每个部门都在自己的范围内发展和加强审批。国土资源部和林业部强调土地和林地的使用;环境保护部强调批准环境保护;水利部强调批准使用水资源。其他部门的审查是前提条件,部门之间的批准障碍仍然存在。 粗略计算,项目所有者必须向20多个政府部门提交申请以获得数十个行政许可(请参见表1、)。但是,小型项目所有者的能力和资金有限,高审批成本(时间成本和资本投资)很容易导致项目建设停滞或终止。当前的审批系统实际上阻碍了小型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发展。 政府应注意水利综合规划的编制,简化(巩固)行政审批程序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内容,同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部门的行政审批。政府,有效简化了项目业主的工作量,减少了项目空间行政审批的寻租行为,提高了项目建设效率,鼓励了小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3.2迫切需要明确水电资源转移的链接 自2003年以来,浙江,贵州等省相继颁布实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利用政策,实行水电资源公开转让,确保了水电资源转让的公平,公开重庆小水电核准程序,公正。 ,消除了农村水电资源开发的可能性。租用空间,积极探索水电资源的有偿开发利用。 但是,2010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规范水电(水电)资源有偿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蔡宗[ [2010] 105号文件),要求各地停止实施水电(水电)资源有偿开发利用自费政策重庆小水电核准程序,不得将水电(水电)资源有偿开发权转让给现有的,在建和新的水电项目。 该政策对大中型水电项目有重大影响微,因为大中型水电项目通常由国有企业投资和建设,发展权的竞争体现在电价招标。该政策从根本上阻碍了农村水电的发展,因为它禁止了发展权的有偿转让(农村水电的统一上网电价)之间的竞争联系,但并未为解决发展权的属性提供解决方案。 根据一些省份的现行做法,由于禁止转让农村水电资源,并且直接确定开发商怀疑有寻租行为,因此农村水电项目开发单位(所有者)很难确定和水力资源难以开发。 农村水能资源属于国家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主管当局不能禁止它们。以下不详述。应该在国家层面上明确水电资源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并建立竞争联系以实现水电资源开发的最优配置。 3.3初步设计批准链接需要阐明部门的批准(批准)职责 作者对浙江,广东和山东的农村水电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进行了调查。 在浙江和广东省新设立的项目将由水利部门审查,并由发改委批准。改造项目更加混乱,发展与改革,水利,经贸等部门的多次批准并存。在山东,所有农村水电项目都是经过水利工程,发展改革共同批准的。 农村水电建设要明确水利,发展和改革等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和职责,运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解决“抢批”现象。在项目建设的初期阶段,出现问题时就毫无根据。” 3.4需要加强竣工验收和评估后的链接 在实践中,农村水电项目建设初期的行政审批,项目入库验收和启动验收都比较好。但是,许多农村水电站在验收和并网运行开始后难以完成和验收,更不用说项目后评估了。 这种“头无尾”现象的原因是,该项目能够在开始检查和验收电站以及电网运行后产生收益。项目业主没有先前项目建设的动力,竣工验收对环境评估,水土保持,审计等有影响。更高的特殊验收要求要求项目业主进一步投资和投入能源。项目所有者通常没有动力,如果可以延迟,它将被延迟。 同时,有关部门缺乏主动性和针对性的措施,导致许多农村水电项目长期未完成并网运行。建议在政策级别上加强对竣工验收(包括项目后评估)的期限要求和处罚。处罚应包括对项目所有者的操作措施,包括电厂联网,以及对政府验收部门的处罚。 3.5没有鼓励小水电的具体措施 1、目前,该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农村水电的法律和政策已提出(要求)对农村水电(贷款)的财政支持,但实际上,金融机构是在内部为小型项目实施的例如,金融机构一般不会向10,000千瓦以下的农村水电站提供贷款。 2、在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和相关实施措施中,没有对农村水电的运营激励措施。 3、水利部门建议简化农村水电改造项目的初步审批程序。它不需要单独的可行性研究,而直接进入初步设计。但是,国家发改委的系统并没有得到简化,而发电厂的上网电价的批准权在价格局(通常在批准文件下是价格调整的依据),最终导致实际操作中不能简化批准的事实。 4、过去两年在国家一级出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激励政策在适用范围内有“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条款,该政策将水电(包括小水电)排除在激励政策之外 没有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具体措施。我们如何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建议制定诸如执行《可再生能源法》之类的法规以及其他法规,例如电网必须接受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充分购买电力,完成电网的建设,等,并制定可行的处罚措施。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开发为该系统铺平了道路。 4结论 农村水电是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节能减排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农村水电项目建设程序,但有必要简化(合并)行政审批程序和内容,明确水电资源转让程序,明确各级政府的相关职责。部门,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环节,并介绍具体措施,鼓励农村水电发展,促进农村水电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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